《国家政信(政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政信(政务)智库专家信息共享,规范政信(政务)智库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充分发挥智库专家智力支持国家全面发展的需要作,保证国家政信政务相关顶层设计、城市规划、经济策划、产业发展、金融服务、智库人才推荐、以及相关的经济带、城市群、产业圈、片区开发、自贸区管理、城市高质量发展等项目调研、策划、融资、规划、评审、产业落地、实施方案、课题研究等活动的合规、合法、公平、公正、科学引导政信政务服务有序发展,配合国家政府快速高质量发展,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政信(政务)智库专家的遴选、入库及国家政信(政务)智库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政信(政务)智库专家库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绩效导向、动态调整的原则。国家政信(政务)智库专家库信息供全社会公开查询和使用。
第四条 国家政信(政务)智库(下称“中政信”)在国家部委相关机构及中国政信研究院指导下,并由中国政信(政务)研究中心-国家政信(政务)智库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政信(政务)智库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中政信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中政信专家库专家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保密;
(三)中政信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联络服务与绩效评价;
(四)中政信专家库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
(五)中政信入库企业审核入库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六)中政信入库专家的定期分类培训;
(七)中政信签约课题服务合伙人专家的项目管理;
(八)中政信组织签约或合伙人专家参与课题研究、研讨座谈会等活动;
(九)中政信保证专家开展研究、项目实施等活动所有的平台资源支持;
中政信通知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基础专家库由国务院各部委推荐专家和中政信定向邀请专家两部分组成。基础专家库中专家可作为今后申请入库专家的推荐人和评委。
第六条 中政信专家库实行开放申请制。在基础专家库的基础上,通过个人申请和定向邀请的方式扩展。
专家个人可在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自愿提出入库申请,经一位在库专家推荐和审委会评审后,成为入库专家。申请人、推荐专家、审委会评审专家应分属不同机构或单位。
中政信可直接向目标专家发出邀请,受邀专家填写个人信息后并经政信(政务)智库管理办审核后成为入库专家。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积极、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
(二)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本科学历满10年以上工作经验,研究生学历满6年以上工作经验;博士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从事政府政务与政信政务领域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等相关资质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政信政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
(四)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
(五)原则上年龄在69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个人申请专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库:
(一)在专业领域高水平期刊公开发表过政信(政务)相关论文;
(二)在经济管理类高水平出版机构出版过政信(政务)相关著作;
(三)深度参与或组织管理过2个以上政信(政务)相关课题或项目;
(四)参与过政信政务示范项目运作、评审或其他相关活动。
第九条 入库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受国家部委及其直属单位委托,参与政信(政务)相关乡村振兴、装备制造、一带一路、城乡融合、智慧城市与片区开发、自贸区开发区管理、生态圈打造、城市群研究、经济带开发、城市GDP与营商环境提升计划、城市高质量发展规划、城市发展报告、示范项目打造等的政策制定、政府政务与政信政务管理,顶层设计、调查研究、策划规划、金融服务、实施方案制定、运营管理、专家研讨、项目论证、财税咨询、法律服务、标准制定、打造示范工程、项目咨询及国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策划和编制工作,配合国家、城市参加国家城市计划项目、公共平台、重点实验室、重点领域项目招投标和各种国家奖项等项目的评审、评估、论证、考察、调研、验收鉴定、督导调研、案例编撰、课题研究等活动。
(二)受地方政府、政信合作机构等委托,参与政信(政务)相关乡村振兴、装备制造、一带一路、城乡融合、智慧城市与片区开发、自贸区开发区管理、生态圈打造、城市群研究、经济带开发、城市GDP与营商环境提升计划、城市高质量发展规划、城市发展报告、示范项目打造等的政策制定、政府政务与政信政务管理,顶层设计、调查研究、策划规划、金融服务、实施方案制定、运营管理、专家研讨、项目论证、财税咨询、法律服务、标准制定、打造示范工程、项目咨询及国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策划和编制工作,配合国家、城市参加国家城市计划项目、公共平台、重点实验室、重点领域项目招投标和各种国家奖项等项目的评审、评估、论证、考察、调研、验收鉴定、督导调研、案例编撰、课题研究等活动。
(三)审核个人申请专家的入库申请。
第十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是否接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
(二)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独立提出专家意见;
(四)依法依约获取劳动报酬;
(五)对政信(政务)工作及中政信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推荐优秀专家进入政信(政务)专家库。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中政信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中立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三)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回避条件或具体工作中相关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不得以中政信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政信核实,将从专家库中清退,并在政信(政务)智库官网予以公示:
(一)不能廉洁自律,私下接触所参与工作的利益相关方,并给委托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能通过绩效考核的;
(六)以入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中政信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专家被清退出库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由于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可以申请退出政信(政务)专家库。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相关工作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
(二)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公正的情况。
第十六条中政信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中政信根据入库专家的工作量、完成绩效、委托方评价等情况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入库期限一般为2年,专家入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展期,每次展期为2年。因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库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专家库专家相关信息由中政信向社会公开。未经中政信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泄露中政信专家库中非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政信(政务)智库管理办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中政信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以及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信(政务)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