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财评: “预售”不能凌驾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上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23-05-01

“‘618’都要到了,‘双11’买的东西还没发货。”“以前电商都是以‘快’为噱头,怎么现在开始‘比慢’了?”……随着预售制成为电商“新玩法”,商家拖延发货、单方面撤单、设置“霸王条款”等乱象层出不穷,令消费者质疑预售正在沦为侵权“预谋”。

预售模式之所以出现,源于商家希望提前测试市场反应,按需向工厂下单,避免盲目备货和压仓,降低经营风险和仓储成本。对消费者而言,预售价通常比现货价优惠,能获得一定折扣。这本可达成“双赢”。

现在的问题是,预售制被一些商家“玩坏”了。有的商家随意变更发货时间,从最初承诺的10天变成30天乃至45天,让消费者“等到花儿也谢了”。还有商家发现预售数据不佳,编造各种理由单方面撤单,让消费者承担试错成本。更有甚者,商家为规避退货成本,“预售100件,只生产70件”,设置超长预售期,把前一批顾客的退货转发给下一批顾客……凡此种种,某些商家一点风险都不想承担,将风险和成本一股脑转嫁给消费者,极为赤裸。进一步看,全款预售还相当于让商家获得一笔短期无息贷款,何乐而不为?可对消费者来说,一旦预售“翻车”,不仅损失时间和经济成本,而且犹如“花钱买罪受”。如此不公平的交易,必然令消费者“意难平”。

更突出的矛盾在于,还有商家单方面设置“霸王条款”,使购买预售商品的消费者陷入维权难。不退预付金、不能退换货、不接受中差评……每一条都是故意偏向商家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被“虚置”。而且,相对于直播带货时商家一口一个“亲”地诱惑消费者快下单,“霸王条款”常常是以一行小字的形式写在不起眼的角落,真到消费者维权时,它们却成了“拦路虎”。对此,消费者怎能甘心吃哑巴亏?

事实上,中消协不久前已经点名超长预售,对部分商家设置预售商品不退换、预付金不退等不公平格式条款,援引相关法规说“不”。有地方消保委也指出,商家利用经营优势地位,将产品备货的库存成本、时间成本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属于实质上的不公平经营行为。无论如何,预售不能凌驾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上,商家的如意算盘更不能突破法规红线。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络商品预售需要进一步规范,强化监督管理不可或缺。监管部门有必要发布合规性指引,明确预售商品的种类要求,并对预售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电商平台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商家的预售商品进行必要的上架审核,对不合规乃至超出预售期限的做下架处理。发现商家利用预售实施欺诈,平台更有义务协助消费者维权。对于侵权违法的商家,有关部门当依法惩处。

任何商业模式都要遵循商业伦理,商家经营更当恪守法律底线,不仅法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消费者更会用脚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