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资源:曝光!生态环境部通报10个涉气典型案例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日期:2023-05-01

为推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9月上旬,生态环境部再次派出16专业组和46常规组,深入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持续跟踪前期发现问题整改进展,组织开展整改效果回头看核查。

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开一批典型问题。

01

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东十里循环经济园,主要生产淀粉,建有一台60t/h燃煤锅炉。


环评批复要求,该公司锅炉废气需经SNCR脱硝、布袋除尘以及脱硫湿电除尘一体化装置处理后,通过安装有自动监测设备的新烟囱排放。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废气未经脱硫湿电除尘一体化装置处理,而是通过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废弃旧烟囱直接排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环境。

02

阜新市辽宁众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应急管道偷排大气污染物

阜新市辽宁众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主要从事农药生产。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第四车间反应釜防爆泄压装置已损坏,部分反应釜废气未经处理通过应急排放管道直接外排,污染大气环境。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检查还发现,第四车间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使用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检测废气排放口,总烃浓度高达9212.8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120mg/m3)。

03

晋中市山西德盛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停运治污设施,大气污染物直排

晋中市山西德盛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糠醛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仅风机在运转,脱硫、脱硝和除尘系统均未运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大气环境。

现场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折算值为612mg/m3(实测值255mg/m3),氮氧化物浓度折算值为715mg/m3(实测值298mg/m3),均超过排污许可证限值要求(二氧化硫30mg/m3、氮氧化物50mg/m3)。

04

唐山市荣义炼焦制气有限公司通过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

唐山市荣义炼焦制气有限公司位于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主要从事焦炭生产。根据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焦炉烟气应通过脱硫、脱硝设施处理后,经焦炉烟囱排放。

检查发现,该公司焦炉烟气在进入脱硫、脱硝设施前的烟道上,设有旁路闸板阀,现场闸板处于提起(开启)状态,部分烟气未经脱硫脱硝处理,直接经旁路烟囱排放,污染大气环境。

05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通过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

葫芦岛市宏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乡,主要从事石墨电极及碳素制品生产。

根据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要求,煅烧车间烟气需经脱硫设施处理后由煅烧烟囱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煅烧车间正常生产,但烟气脱硫设施未启用

本应进入脱硫设施处理的烟气被烟道闸板隔断,通过旁路烟囱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

06

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通过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

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大荒乡,主要从事石油化工产品加工。环评批复要求,该公司催化裂解再生烟气需经脱硝和脱硫处理后达标排放。

现场检查发现,再生烟气进入脱硫设施前的管道上设置有旁路蝶阀,烟气被引至旁路管道。

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公司脱硫设施引风机未开启DCS(分散控制系统)显示脱硫设施已停运,再生烟气未经脱硫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大气环境。

07

连云港市台玻东海玻璃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设置量程上限,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连云港市台玻东海玻璃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年产光伏玻璃40万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编号DA052)配套的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备的量程上限设置为250mg/m3,低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400mg/m3)。

经查阅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历史数据,发现二氧化硫浓度多次达到量程上限,导致上传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数据失真

08

鞍山市海城市后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堵塞自动监测设备探头

鞍山市海城市后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英落镇,主要从事耐火材料生产。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高纯镁砂生产线煅烧烟气排放口配套的颗粒物自动监测探头被卫生纸遮挡堵塞,无法正常测量,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

查阅自动监测数据显示,该排放口颗粒物浓度始终保持在极低浓度区间(1-3mg/m3),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09

铜川市陕西友聚佳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监测报告

陕西友聚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主要从事家具加工制造。检查发现,该公司喷胶和吸塑工序自2021522日至914日(检查当日)处于停产状态,但自行监测报告(陕西金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却显示,823有生产和排污数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经调查,陕西友聚佳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明知喷胶和吸塑工序停产、不具备取样监测条件的情况下,打开风机,由陕西金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排放口处的空气进行取样。

陕西金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开展实验室检测分析,直接编造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目前,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已立案,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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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假台账掩盖未落实管控措施的事实

河北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是一家长流程联合钢铁企业。《邯郸市20217月、8月重点行业生产调控方案》(邯气领办〔202150号)规定,在调控期间焦化厂需降低生产负荷,延长出焦时间至27小时,每天最多可出焦炉数为80炉。

检查发现,企业提供的纸质焦炭生产操作记录与DCS(分散控制系统)相关电流数据明显不符。经核实,企业建立了两套生产台账,一套记录实际生产情况,一套专门用于应付检查。

例如820日,真实台账记录生产焦炭97炉,虚假台账记录则显示生产焦炭60炉。企业提供假台账,掩盖未落实管控措施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