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日期:2023-05-01

索 引 号
07B050403202300158
信息所属单位
市场与信息化司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农办市[2023]5号
生效日期
2023年05月12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8日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关于加快农业品牌精品培育的要求,根据《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年)》总体安排,现将2023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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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关于加快农业品牌精品培育的要求,根据《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年)》总体安排,现将2023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3年,综合产业规模、品牌基础、市场消费和国内外影响力等因素,在2022年培育工作基础上,重点培育32个品类的区域公用品牌,包括粮油(大豆、小麦、小米、甘薯、花生、茶油)、果品(梨、葡萄、西甜瓜、蓝莓、火龙果、猕猴桃、芒果、石榴)、蔬菜(葱、山药、白菜、花椒)、畜禽(羊、鸭、禽蛋、蜂产品)、水产(鱼、贝、甲壳、藻)、饮料作物(黑茶、乌龙茶、黄茶、咖啡)、中药材(参、黄芪),及其他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品类。

  二、培育条件

  本计划培育的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即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明确生产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品牌名称由“产地名+产品名”构成,产地为县级或地市级。

  (一)基本条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主体在中国境内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连续使用3年以上;已获得地理标志相关认定/登记或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登录;已纳入省级农业品牌目录或省级农业品牌重点培育范围;已实施农业品牌授权管理,品牌授权使用主体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且至少拥有1家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二)品牌发展优势明显。品牌定位清晰,目标市场明确,具有明显的区域资源优势、历史人文特征和产业特色。区域环境资源独特,种养历史悠久,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占比较高,具有较强的发展优势和市场潜力。

  (三)品牌竞争力较强。品种优良,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品质突出,实施标准化生产,加强质量管理,强化品质保障,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主体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比例较高。注重科技创新,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和独特生产加工工艺。文化底蕴深厚,具备传承弘扬中华传统农耕文化的独特内涵,具有独特的品牌核心价值和品牌故事,积极开展品牌文化交流和推广。

  (四)品牌发展力突出。政策扶持体系健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品牌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品牌管理规范,具有品牌管理机构和运营团队,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品牌保护,实施积极的保护策略,注重品牌监测、评价和服务。

  (五)品牌影响力较大。品牌具有较好的知名度、美誉度和消费忠诚度。具有品牌传播识别体系,具有较强的品牌传播能力和渠道运营能力。市场优势明显,品牌接触点便捷多样,在同类产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品牌及其主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或称号,获得国内外消费者积极认可。

  (六)品牌带动力明显。品牌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力,有力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注重生态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力。

  三、培育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完善农业品牌精品培育支持政策,建立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动的工作机制,推动优势资源向精品培育品牌集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精品培育扶持和促进机制,确立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与举措,着力在资金、政策、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促进精品培育品牌发展壮大。

  (二)加大营销推介。以“锻造国家农业品牌”为主题,组织开展附件1: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区域公用品牌申报书.docx

  • 附件2: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区域公用品牌核心授权使用主体和产品推荐表.docx
  • 农办市〔2023〕5号.ofd